为促进学风建设,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我学院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跳级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报教育部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学生无补考资格),经过补考,一学期内仍有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包含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课程,下同)者;
(四)实行完全学分制时,学生在一学年之内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学业预警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是对学生的提示。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一)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二)一学年有五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累积有八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一学年内累计仍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有五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实行完全学分制时,学生在一学年之内成绩及格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第四条 学生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因学时多,分几个学期授课,并进行考核者,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通识选修课不参与不及格课程门数统计。
第五条学生降级前已考核通过的通识选修课成绩有效;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的课程,降级后经学生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允许免考。其他课程应跟班学习和考试,成绩按降级后重新考核成绩记录。
体育及实践类课程必须重新跟班学习。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降级一次。
第二次达到降级条件者可予以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如有不及格课程者予以退学处理。最后一学年不允许试读。
第七条预警程序
各学院在每学年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对学生成绩进行审核,达到预警条件者,由教学办将名单及预警通知单转学工部门,告知学生及家长。每学期补考成绩录入完毕,经学院审核,再次提出预警。两次预警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降级程序
(一)教务处及各学院在每学年上学期开学前第一周内对学生成绩进行审核,确认拟降级学生。
(二)补考成绩录入完毕,教务处及各学院对学生成绩进行再次审核,确定降级学生。
(三)经审核确定应降级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学工部(处);各学院教学办转本学院学工部门,并将决定通知学生及家长。
(四)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本学院内相近专业,本学院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专业。学生按降级后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降级学生须依照教务处下达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到新班报到,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在校生2014年前所修成绩不按学年参与升降级考核,但其补考不及格课程应参与升降级考核。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