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我学院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鄂二师院行[2008]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校2014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肄业)学生;
2.在校修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4.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425分(艺术类、体育类学生未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5.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专业英语考试者;
6.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一级要求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水平测试者;
7.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二级要求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水平测试者;
8.其他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审批和报送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各学院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名单须在各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请于
3.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的名单在全校公示。
5.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收集原始资料、严格审核数据,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各学院学位评审小组要严格审查环节,务必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杜绝在学位授予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复核时一旦发现上报数据有重大错误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向全校进行通报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yl23411永利官网登录教务处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